陈健辉律师亲办案例
张某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,一审判处缓刑
来源:陈健辉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02
浏览量:805

案情介绍:公诉机关指控,2014616,被告人张某冒用“张某某”的名义,并使用姓名为“张某某”的身份证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营业部办理一张银行卡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。被告人张某使用他人身份证,共办理了6张银行卡。

本律师工作要点:

一、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积极与侦查机关进行协商,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张某争取合法权益。侦查机关最终认定被告人冒领的银行卡为6张,并非开始认定的10多张。为日后的取保候审甚至判处缓刑打下坚实的基础。

二、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被告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。

三、辩护人在一审阶段关于被告人系初犯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。

案件的审判结果: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二年。

相关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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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健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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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健辉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6*********7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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